曹县庄寨镇木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引导全镇非公企业经济发展,保障非公企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镇经济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成立“曹县庄寨镇木业协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名称:曹县庄寨镇木业协会
第三条 曹县庄寨镇木业协会是由全镇非公企业联合组成的社会团体,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接受曹县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曹县庄寨镇木业协会的宗旨是:代表本行业企业的利益,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反映会员企业诉求,协调会员之间关系,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与市场秩序,联系政府,为行业、会员、政府提供服务,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为庄寨镇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五条 本会的任务
(一)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开展行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
(二)制订行规行约,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订有关技术标准的建议或参与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
(三)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处理,对本会与其它协会或组织的相关经营事宜进行协调处理,代表本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事关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代表相关企业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提出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
(五)本会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六)本会通过政府委托,可以开展统计、调查、发布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等工作。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非公企业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开展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
(二)教育、引导会员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守法经营,文明服务;
(三)为会员提供生产经营、市场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组织会员开展技术业务培训,协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提高非公企业经济效益;
(四)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非公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非公企业同国内、国际有关组织和协会联系,组织会展、经贸洽谈事宜;
(六)组织非公企业外出参观学习,共谋企业发展良策,大力丰富企业文化;
(七)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引导会员守法诚信经营,提升职业道德水平,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承担社会义务。
第七条 活动原则
(一)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集体、其它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本会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会;
(三)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相关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由相关部门提出建议名单,企业意愿加入本会;
(二)由理事会授权秘书长审核同意。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协会提供的相关服务;
(四)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利益;
(二) 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参加协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积极主动向本会反映相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执委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执委;
(三)审议执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协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秘书长;
(三)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办公室主任、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和完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的任期五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根据需要,由会长不定期召集会长会议,研究协会重要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第二十二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员大会;
(二)检查督促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会办公室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办公室主任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十九条。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本会秘书长接受理事会领导,严格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严格执行由理事会通过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会费使用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执委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庄寨镇政府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菏泽市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因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庄寨镇政府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监督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菏泽市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菏泽市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菏泽市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准之日起生效。